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除權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一六四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秀雄 法定代理人 葉景成 訴訟代理人 蕭元華
王儒一 林坤良 法定代理人 陳烈雄 訴訟代理人 林江海
王伯寧 被上訴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信託部法定代理人 唐存智 訴訟代理人 許丁仁
林怡均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呂太郎法官許文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