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9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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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9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耀成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9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耀成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11年10月間起至111年11月5日查獲時止,透過年籍姓名均不詳之人所提供之「卡利賭博網站」賭博網站代理商帳號及密碼,招攬不特定賭客為下線,以簽賭上限新臺幣(下同)20萬元額度供暱稱「onls」之賭客運用,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上開賭博網站之百家樂簽賭下注,與經營上開簽賭網站之人進行對賭,再以一定之賠率計算賭金,並由上開網站網頁顯示輸贏,若贏則可取得賭金,並由年籍身分均不詳之人將暱稱「onls」之賭客所贏之賭金交由被告徐耀成,再由被告徐耀成轉交與暱稱「onls」之賭客;若輸則由被告徐耀成向暱稱「onls」之賭客收取賭金,再轉交與年籍身分均不詳之上線組頭,以此方式聚眾賭博而牟利,經警據報於111年11月5日搜索被告徐耀成,並扣得其所使用電磁紀錄列印照片共96張、Excel檔1份而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徐耀成已於112年4月23日死亡,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1份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偉誠、蘇皜翔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御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