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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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16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錫鈿
張黃秀蘭共同選任辯護人李文傑律師
李家豪 律師 江明軒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榮賓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書記官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