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0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國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國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至7、9至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而附表編號1、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紙附卷可參,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據此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附表所示事實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受刑人所犯各罪罪質之異或同,與各次犯罪時間間隔之久暫,並綜合考量其他附表所示各判決所審酌有關量刑之一切事項、所犯數罪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參照)。是本件如附表編號2至7、9至11所示各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8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書記官李佳穎【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編號3至7、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9月5日12時許106年9月5日12時許後不久106年4月18日19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375號新竹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375號新竹地檢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0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16號107年度訴字第716號107年度訴字第901號判決日期107年11月9日107年11月9日108年1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16號107年度訴字第716號107年度訴字第901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1月9日107年11月9日108年2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82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045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83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046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807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048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編號3至7、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8月17日16時許106年3月27日23時許106年6月18日19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07號新竹地檢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07號新竹地檢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0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901號107年度訴字第901號107年度訴字第901號判決日期108年1月18日108年1月18日108年1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901號107年度訴字第901號107年度訴字第901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2月11日108年2月11日108年2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807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048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編號3至7、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編號9、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2月28日15時2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106年9月22日23時20分許採尿時起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106年9月13日21時55分許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07號新竹地檢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9號新竹地檢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901號107年度訴字第915號107年度訴字第915號判決日期108年1月18日108年2月13日108年2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901號107年度訴字第915號107年度訴字第915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2月11日108年2月13日108年2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是備註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807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048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166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049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167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050號)編號101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編號9、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編號3至7、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9月22日23時20分許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106年3月27日23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9號新竹地檢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0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915號107年度訴字第901號判決日期108年2月13日108年1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915號107年度訴字第901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2月13日108年2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167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050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807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0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