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58號聲請人 邱國雄 即三綾企業行代理人 曾秀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3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3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12月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6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蔡雅惠┌──────────────────────────────────────────────────────────────┐│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5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慶仲企業社 許菁芬陽信商業銀行仁德分│三綾企業行│108年1月10日│30,135元│AF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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