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18號原告 董青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進仲 、 黃俊維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次按預備訴之合併,雖有數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惟原告僅請求就其中一訴訟標的或訴之聲明為其勝訴判決,經濟上之利益並非複數,其訴訟標的價額,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3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005平方公尺)所有權(權利範圍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是先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6,000元【計算式:1,005平方公尺(上開土地面積)×1,200元/平方公尺(上開土地公告現值)=120萬6,000元】;另原告備位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100萬元及其利息,是備位之訴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00萬元。因上開先、備位聲明係屬預備訴之合併,揆諸前揭說明,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萬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