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即 林世豪
丙○○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7,665元【計算式:(11,000+18,041+18,000)平方公尺×65(元)=3,057,665】,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6,9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