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9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第五三四號
聲請人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萬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因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抗字第四一○號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前段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命假處分之法院為台灣高等法院,有聲請人提出之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抗字第四一○號假處分裁定乙件附卷可參。故聲請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應向為裁定之法院聲請之,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與法未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珮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彭連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