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4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民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7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酊伍瓶(毛重共叁仟肆佰肆拾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自明。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運輸、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運輸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83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認屬實。而扣案之5瓶液體,送檢後檢出含有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9年6月29日調科壹字第10923206650號鑑定書附卷可憑,足認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屬違禁物無訛,是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盛裝前開毒品之瓶子,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又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