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197號
法定代理人 林璟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雪子 間請求給付代辦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