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22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世鴻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昌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22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世鴻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