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159號

原告 黃俊仁

訴訟代理人 吳鎧任 律師

鄭猷耀 律師

被告 林雨寬

林欣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訴請確定界址,如僅在請求判定界址,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標的價額視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倘涉及土地面積之爭執,即應調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究為若干,以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並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萬8,58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為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減少面積0.54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2萬7,000元/平方公尺=6萬8,5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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