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611號
原告 鍾愛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子昊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如理由欄第二項所示事項。
理由
一、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查,原告主張略以被告無正當理由占用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之養殖設備,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7萬元等情,惟未陳明其金額計算方式及依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具狀陳報,並附上繕本:
㈠「養殖設備」之項目及照片,照片請以彩色輸出或浮貼於A4大小之紙張。
㈡請求金額17萬元之計算方式及其價值依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同法第43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書記官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