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2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7年度執聲字第1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甲○○因犯明知係侵害著作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欽章法官蔡名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智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年7月下旬至96│96年4月1日起至96││││年10月30日│年4月28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臺中地檢│││機關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96年度偵字第││││26824號│1103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實││12號│1043號│││審├────┼────────┼────────┼────────┤││判決日期│97年5月07日│97年06月18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12號│97年度上訴字第│││決│││1043號│││├────┼────────┼────────┼────────┤││判決│97年5月28日│97年07月10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9381│97年度執字第││││號│1661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