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2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2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刑事刑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7.01.15│97.01.08為警採尿之時││││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段│├────────┼──────────┼──────────┤│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1594號│97年度毒偵字第123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08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48號││實├──────┼──────────┼──────────┤│審│判決日期│97.10.14│97.10.16│├─┼──────┼──────────┼──────────┤│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08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4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11.10│97.11.12│├─┴──────┼──────────┼──────────┤││臺中地檢97年度執更│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備註│字第17373號│173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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