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交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訴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公共危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公共危險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許辰舟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