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肅清煙毒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3年9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9月30日犯肅清煙毒條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84年12月14日以83年度訴字第3513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本院於84年3月23日以84年度上訴字第528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在案,而受刑人因病停止執行中。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
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楊真明法官賴恭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罪名│肅清煙毒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個月(尚未執行)│├─────────────────┼──────────────────┤│犯罪日期│83年9月中旬某日起至83年9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83年度偵字第16735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84年度上訴字第528號││實├───────────────┼──────────────────┤│審│判決日期│84年3月23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84年度上訴字第52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4年3月23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有期徒刑1年7月││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84年度執字第26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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