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14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美商優力安全認證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甲○○為美商優力安全認證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美商優力安全認證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美商優力安全認證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經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股東臨時會決議錄影本各1份,而聲報本院備查。為此,依前揭公司法第323條之規定,聲請指定甲○○為各項簿冊文件之保管人,以利保存。
三、經核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合,依法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