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5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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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568號
原 告 約有防衛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柳約 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天承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萬7,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