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小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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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字第289號
原 告 顧明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8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二、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
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被告為外籍勞工,業經雇主報案於民
國106年11月27日起行蹤不明),致無法送達文書,原告應
陳報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三、提出行車執照影本、修車統一發票影本、估價單影本(須分
別列計零件、烤漆、工資等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