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投小字第32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張紹甫
被 告 葉宗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政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