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小調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調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倪金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7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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