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勞小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勞小字第5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艾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德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丁莉玲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04年7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按勞工或工
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
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100元,本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惟其中原告請求工資20,000元之部分,依前開規
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1,500元之1/2即750元,是本件原告尚應
補繳裁判費750元(計算式:1,500元-750元=750元)。惟
依上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1/2,故上訴人尚應補繳裁判
費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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