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小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員小字第68號
原   告 第八月台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安
訴訟代理人  周明彥
被   告  劉敏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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