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4年度城小字第4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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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城小字第4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宇君
被   告  阮毓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8月21日在本院金城簡易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子健
  書記官 李宜均
  通 譯 張麗華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玖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玖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
七月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遲延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叁仟肆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
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李宜均
法官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書記官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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