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裁字第78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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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2年裁字第7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搬遷補償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七八○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因拆遷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八七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是違背法令係當事人提起上訴之理由,依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應於上訴狀表明之。所稱表明上訴理由,指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二、本件上訴人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其狀述各點,僅指摘被上訴人將上訴人所有建物、走廊誤認為室外雜項工作物之豬舍、木棚,以之計算重建價格補償上訴人,並謂此種計算方法違背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之規定云云。本院查:上訴人所述,無非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而為指摘,並未具體表明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揆諸首開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葉振權
法官林茂權法官吳錦龍法官劉鑫楨法官吳明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阮桂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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