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139號
原   告  張美珠
上列原告張美珠與被告 沈婉蓉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提供相關資料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及應繳納之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如房屋稅籍資料、房屋交易市值等相關資料),以
供本院計算應繳納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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