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勞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簡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睿煬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沛婕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菁珍 等11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1,52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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