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37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763號
原   告  戴孜庭
被   告 中央公教住宅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仲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被告法定代理人林仲儀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
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
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送達被告,經原告於
108年1月9日提起本件上訴,惟被告未委任訴訟代理人,且
被告法定代理人於108年1月1日已變更為林仲儀,此有被告
陳報主任委員任期為選任後下一年度之1月1日至12月31日之
說明及住戶會議記錄 可佐 ,依首揭規定,被告聲明由其新法
定代理人林仲儀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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