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勞小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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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小字第36號
原 告 焦敬嚴
上列原告與被告商流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商流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最新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
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萬1,933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