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43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4381號
原   告  楊達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2758-PR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告之完整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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