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72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黃煌文 相對人 王英寬 債務人 王守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另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王守玄於民國(下同)107年5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1,6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7年4月9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王守玄於107年5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18,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27年5月21日,並約定如有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或繳付利息時,借款人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全部借款。詎債務人王守玄自111年4月21日即未依約繳款,依約定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17,186,12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信託並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王英寬,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個人貸款總約定書暨借款契約書、明細表、催告函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地籍異動索引為證,另本院於111年7月21日通知相對人王英寬及債務人王守玄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王英寬及債務人王守玄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附表(土地)︰111年度司拍字第72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新港鄉港東80154.00全部002嘉義縣新港鄉港東80264.00全部003嘉義縣新港鄉港東80378.00全部附表(建物)︰111年度司拍字第72號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主要建築第第第第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一二三四騎電梯機械積備考材料及樓梯間房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層樓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294嘉義縣○○鄉○○村0鄰○○路00號嘉義縣○○鄉○○段000○000○000地號住商用、鋼筋混凝土造、四層139.81151.38151.38151.3813.4318.379.34635.09二層陽台、三層陽台、四層陽台10.54、10.54、10.54全部平方公尺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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