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聲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聲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1號聲請人 高睿妤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吳金德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金上字第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6號判決,已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本院110年度金上字第6號,下稱系爭案件)。聲請人因疫情期間,美容工作室生意不佳,生活困難,且有癌母及1名未成年女兒需扶養,無資力支出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法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其目前因疫情關係,工作收入微薄,且需扶養1名
未成年女兒,無資力支出系爭案件第二審裁判費乙節,有原審判決、聲請人勞保與就保資料(投保單位高雄市理燙髮美容業職業工會,投保薪資新臺幣〔下同〕24,000元)及10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全年度所得00,000元,無其他財產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53、59至82、85至86頁)。依臺南市110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3,304元(見本院卷第95頁)計算,聲請人及負擔1名未成年女兒(次女)(另1名未成年女兒〔長女〕由父親扶養)之每月生活費用合計約為26,608元(計算式:13304×2=26608),則聲請人前開主張,尚可採信。至於聲請人主張其需負擔癌母生活費用部分,依其母親財產所得資料觀之,其母親名下財產總額為0,000,000元(見本院卷第107至110頁10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難認可採。
㈡次按當事人如獲准訴訟救助,僅係發生暫免繳納訴訟費用之
效果,並非謂終局免除依法所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繳納義務。本件斟酌聲請人上開經濟狀況與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及聲請人對相對人甲○○等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抗辯是否可採,仍須經實體調查始得審認判斷,尚難認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藍雅清
法官陳春長
法官張季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郭馥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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