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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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5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6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7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8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家洋

選任辯護人 沈宗興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9號、111年度易字第72號、111年度易字第86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81號、111年度易字第277號,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290號、110年度偵字第22484號、110年度偵字第23549號、110年度偵字第26701號、111年度偵字第5408號、111年度偵字第1150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2637號、110年度偵字第13795號、110年度偵字第15927號、110年度偵字第20136號;追加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7837號、111年度偵字第26824號),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林柏壽

法官任森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書記官謝佳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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