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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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

被告 許杜秀卿

許展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編號2「…(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號3樓)」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3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附表一編號2之門牌號碼漏載90巷,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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