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8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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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867號
原告 温永年
被告 陳怡均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訴字第1185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等影本所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怡均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另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李佳靜
法官陳盈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怡雯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