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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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1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趙宇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趙宇玲 等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8,4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7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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