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812號原告 呂典容 被告 費聿德 右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法官陳銘壎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