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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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181號
原   告  許碧菊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崴瑒興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65,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
  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 張義智林素娘 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三、原告應提出被告崴瑒興業有限公司等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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