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376號
原 告 顏玉芬
訴訟代理人 黃致穎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涂意棣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4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民國102年度鳳救字第13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
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
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