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300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劉俊杰
被 告 謝芸鳳
曾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於民國102年8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之說明: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
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兩造之主張:
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謝芸鳳前與訴外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即原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信用卡
使用契約(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約定被告
謝芸鳳得持該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然應於當期繳款
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外,應另行給付原告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
及按上開利息1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謝芸鳳自民國92年4
月24日起即未再如期繳款,至97年1月28日止,累計積欠訴
外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本金37,253元,連同利息及違約金共
計70,865元。嗣訴外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已將其對被告謝芸
鳳之本件系爭信用卡債權讓與原告,且經公告完畢。詎被告
謝芸鳳於92年2至4月間即逾期未繳款,並於92年5月28日將
如附表所示建物贈與被告曾玉琴,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
是其就該不動產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已使原告之債權
受損,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
⒈被告謝芸鳳、曾玉琴於92年5月28日就如附表所示建物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予撤銷。
⒉被告曾玉琴應將如附表所示建物於92年5月28日以贈與為
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㈡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謝芸鳳積欠原告信用卡債務,且於92年5月12
日將如附表所示之建物無償贈與被告曾玉琴,並於92年5月
28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信用卡
申請書、約定條款、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公告及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40032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如附表所示
建物之登記簿謄本、異動索引等為證;且被告均受本院相當
時期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既未到場,復未提出任何
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主張此部分為真實。
㈡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
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民法第244條
第1項、第24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撤銷
訴權,依同法第245條規定,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該項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其時間經
過時權利即告消滅。此項除斥期間有無經過,縱未經當事人
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斷之依據(最
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941號判例意旨參照)。是本院自應先
審究原告主張之撤銷訴權,是否已因除斥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經查,本件如附表所示之建物於92年5月28日以贈與為原
因而移轉所有權登記予被告曾玉琴,有前揭登記簿謄本在卷
可證;依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原告之撤銷權,自其知有撤
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
滅,且為法院職權適用之事項;因此,至遲原告應於102年5
月28日前行使撤銷權,惟其遲至102年7月2日始提起本件訴
訟,此有原告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查,顯已逾10年
之除斥期間。從而,本件縱認原告確有撤銷權存在,該撤銷
權亦已逾10年之除斥期間而歸於消滅;原告請求本院撤銷被
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贈與行為,及請求被告曾玉
琴將系爭不動產於92年5月28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
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謝芸鳳所有,均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五、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書記官孫立文
建物
┌─┬──┬───────┬───┬─────────────────┬────┐
│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
│││基地坐落│樣主要├───────────┬─────┤│
││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
│││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
│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
├─┼──┼───────┼───┼───────────┼─────┼────┤
│1│19│臺中市石岡區新│住家用│第1樓層:49.26│陽台│全部│
│││金星段203地號│、2層│第2樓層:49.26│雨遮││
│││--------------│樓房、│屋頂突出物:6.4│││
│││臺中市石岡區豐│加強磚│合計:104.92│││
│││勢路山下巷3之1│造││││
│││4號│││││
│├──┼───────┴───┴───────────┴─────┴────┤
││備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