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簡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簡字第134號
原   告 甲○○
            號
被   告  方正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僅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嗣經被告異議,依法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尚
應補繳裁判費4,900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7日裁定命
原告限期補正,該裁定業於98年5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1張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不合
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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