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604號
上 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家瓏 即群翔企業社等2人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
決(98年度中簡字第604號),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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