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967號
上 訴 人  齊一 興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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