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8年度馬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馬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1室)
相 對 人 丙○○○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
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
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
事件法第66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
表示,因相對人住居所遷移不明,以致無法到達,為此聲請
裁定准予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1份、信封影本2份
、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內容1份為證。經審核其聲請事項,
與上述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林長義
附件:台中公益路郵局第318號存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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