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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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一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一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玉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湯惠芳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臺幣)││├─┼─────────┼─────────┼───────────┼────────┼────────┤│1│ 李福村 │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柒萬貳仟元│RS0四二二一四││││社暖暖分社│││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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