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4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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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七八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列受刑人甲○○因侵占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林家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