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陳瑞明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九八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搶奪案件,前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邱蓮華法官丁俊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