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即被告聲請右具保人因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經查,被告乙○○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王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嘉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