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69號
原告 劉德璋
被告 張瀚謜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5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施函妤
法官施元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憶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